网友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安局进行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网友宋某的户口自2007年6月26日从林州市迁移到浚州派出所后,户籍档案无任何变更记录。故县公安局告知宋某增加曾用名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查询老户口档案,或者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因宋某一直未提供其曾经使用曾用名的有效合法证明,故根据规定,县公安局不能为其增加曾用名。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