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微信服务 繁体中文 English 手机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信息公开 > 详细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信息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保障性住房 > 建设信息

浚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1日
字体大小:

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浚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浚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17日        

浚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平台安置。政府房管理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鼓励其在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上述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可以综合进行。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控制实物补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政策宣传、优惠奖励等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安置分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信访稳定、审计整改等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管理、人防、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因货币化安置需要调整建设指标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各乡镇街道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自辖区年度改造计划总量的50%。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第六条 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批准。改造方案应当包括项目范围内土地总量、土地性质、征收户数、现有建(构)筑物情况、改造方式等内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规模(应明确货币化安置的规模和比例)、安置方式、安置户签字名单、安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应当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比例,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补偿应当以套为单位制定方案、签订协议并进行结算。

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货币化安置以购买本实施细则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为主。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最大套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三)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十条 政府实行自主安置,应当在审慎、安全、保证解决征收补偿对象住房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经居民申请并签订具结保证书。核查确有较好条件住房后,应在征收棚户区房屋完成拆迁30日内支付现金。在未支付现金前,应当予以租金补偿,解决棚户区居民临时安置问题。

第十一条  自主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乡镇街道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公示。

(二)乡镇街道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乡镇街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到乡镇街道领取补偿款,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第十二条  政府实行集中安置,应当通过招标等依法合规方式集中采购。房源应当符合区位合适、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价格优惠的基本条件。采购价格应当参照商品房市场价格水平,按开发企业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招标底价,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均价。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镇街道提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及时签订购买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接主体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四)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完成安置。

    第十四条 政府实行平台安置,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充分征集居民安置意向和房源需求信息,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框架协议。

    (二)县房管理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将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货币化安置范围,同时与开发企业对接邀请房地产企业到平台登记房源。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源筛选以及与开发企业对接工作。

    (三)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及时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公布,同时将安置户名单发送至各房源单位。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时期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四)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乡镇(街道)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购买商品住房。

    (五)乡(街道)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已经确定的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购房券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及购房券到乡镇街道结算资金。购房券支付购房款后剩余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后,可转换为现金支付给棚户区改造居民。原则上棚户区改造居民应在领取购房券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选购。

    第十 棚户区居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如选择货币补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其资金。

第十 县财政将货币安置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需求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 对于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企业、居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信贷支持。货币化安置项目可优先纳入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台账,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优惠,优先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支持。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货币化安置项目与实物安置项目按1.21的比例分配。

    (二)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税费优惠支持。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文件执行。

第十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其他货币化安置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 【关闭
网站导航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鹤壁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建设与维护
地址:九州路 联系方式:0392-3358755 豫ICP备 05010383 号 2002-2016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