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本项目依托原有项目基础设施和用工,无新增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原项目烘干工序采用金山工业区北部的鹤煤135电厂蒸汽,厂内取消燃煤锅炉,原项目循环清洗工段废水,由于其污染物含量较小,可用来进行厂区绿化。原项目未建食堂,其他生活污水排入淇滨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不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天然橡胶原料在成型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本项目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进入光氧催化装置处理,由1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河南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附件1其他行业的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为80mg/m³。 本项目炼胶工序加入轻钙时有粉尘产生,采用布袋收尘器进行收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规定的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后,成型机、空压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级约为 75~95dB(A)。通过设置减振基座、置于车间内等措施,本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噪声均可以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本项目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滚切工艺产生的下脚料。除尘器粉尘经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下脚料由厂家统一回收,不外排。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妥善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